在香港交易及结算行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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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买卖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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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买卖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以下简称”ETF”)是获证监会认可而又在香港交易所买卖的基金,主要设计为模拟某些指数或资产组别(如股票丶债券或商品)的表现为主要投资目标。ETF可以使用不同模拟策略达至目标,但其表现可能与相关指数不一致,故此可能会出现模拟误差,投资者亦应留意ETF运作所需的支出及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相对於相关指数的表现的因素(如相关资产的企业活动,包括供股,派发红股等),因为它们可令ETF的表现落後或优於相关指数。此外,投资者亦要承受相关指数/资产因经济丶政治丶货币丶法律及其他风险因素而引致的损失。 | |
由於ETF的价格由市场供求而定,其价格可能会高於或低於其资产净值。如ETF所追踪的参考指数或市场限制投资者参与,则可能无法自由及有效地增设或赎回基金单位。此供求失衡情况可导致买卖这类ETF时的溢价或折让较没有此等限制的ETF为高。投资者若以溢价买入ETF,可能会损失部份甚至全部溢价。 | |
若ETF的相关资产以外币为单位,投资者需承受汇率波动而引起的风险。 | |
由於合成ETF以衍生工具跟踪市场的表现,所以要承受衍生工具发行商而引起的交易对手风险。投资者会因发行商违责而蒙受损失,亏损可能高达衍生工具的全部价值。此外,由於这些衍生工具的发行商绝大多数是大型国际金融机构,ETF或须承担所涉及发行商的集中风险及连锁风险。部份合成ETF可能会投资於多家衍生工具发行商的产品以分散交易对手的风险,但交易对手愈多,出现交易对手风险的机会率亦会愈高。假设一间主要衍生工具发行商或交易对手倒闭,即可能会对ETF 的其他交易对手造成连锁效应。ETF最终要承担的亏损,或会远高於预期中一家交易对手违责时要承担的亏损。 | |
某些合成ETF只会向一家或少数交易对手买入衍生工具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品,以减低所承担的风险。即使在这情况下,投资者仍要承担ETF 所买入的衍生工具中,没有抵押品担保的部分的交易对手风险。此外,抵押品的市值亦会受市场因素影响而波动,若ETF行使对抵押品的权利时其市值下跌并低於原先提供的担保价值,ETF 便可能会蒙受重大损失。 | |
即使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但这并不保证ETF必有流通市场。如ETF持有结构性票据及其他衍生工具,而这些工具的二手市场并不活跃,价格的透明度较现货证券低,则流通风险会更高而导致较大的买卖差价。而且衍生工具的价格也较容易波动,波幅也较高,要提早解除这些工具的合约就比较困难,成本也较高。 | |
衍生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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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抵押衍生产品并没有资产担保,若发行商破产,投资者可能会损失部份甚至所有投资,投资者须详阅销售文件以确定是否非抵押产品。 | |
衍生产品如衍生权证及牛熊证均是杠杆产品,其价值可按相对相关资产的杠杆比率而快速改变,甚至可能会跌至零。 | |
衍生产品如衍生权证设有到期日,并通常於到期日前数天停止买卖,所以投资者须留意产品的到期时间及最後交易时间,确保所选产品尚馀的有效期能配合投资策略。 | |
衍生产品的价格由市场供求而定,故实际成交价可以高过亦可以低於理论价格。若衍生产品的相关资产以外币为单位,投资者需承受汇率变化而引起的价格波动。 | |
香港交易所规定所有衍生产品发行商要为所发行的产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为产品提供两边开盘价以方便买卖。若有流通量提供者违责或停止履行职责而该产品的流通量不足,投资者可能不能买入/卖出该产品,直至发行商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为止。 | |
衍生权证的时间值会因到期日渐近而递减至最後跌至零,投资者要考虑其是否适宜作为长线投资工具。衍生权证的价格亦会受其相关资产价格变化的影响而升降。 | |
若投资者买卖牛熊证,须留意其可以即日强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证的相关资产值触及上市文件所述的强制收回价/水平,牛熊证即停止买卖,投资者只能收回发行商根据上市文件计算出来的剩馀价值,而剩馀价值可能是零,投资者要留意此点。若牛熊证已被回收,即使相关资产的价格其後回升,投资者亦不能从中得益。 | |
牛熊证的发行价已包括融资成本,融资成本会因到期日渐近而逐渐消耗。牛熊证的年期愈长,总融资成本愈高。若牛熊证於到期日前被强制收回,投资者即损失由回收日至到期日这段时间尚未消耗的融资成本。 | |
衍生产品附有期权,风险较高,可导致相当大的损失。投资者买卖衍生产品前,应对期权市场有所认识或有相关工作或投资经验。投资者亦应考虑衍生产品是否适合其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 | |
一般风险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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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衍生产品发行商破产或未能履行任何其应负的责任,投资者作为无抵押债权人,对发行商所持的任何资产均无优先索偿权,因此,投资者应留意发行商的财力及信用状况。 | |
衍生产品的市价同样会受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因素影响,例如本地及国际市场的波动丶当时及预期的经济环境丶投资者情绪丶利率丶汇率的变动及其他因素。 | |
此风险披露声明书并未能尽列所有投资於衍生工具的风险,投资者亦明白买卖该等投资产品之前须自行搜集资料及研究买卖这些产品的风险及衡量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
投资者若对本风险披露声明书的任何方面或对买卖衍生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专业意见。 | |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本行未能确定客户已明白衍生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或对该等产品有所认识,本行不可以为客户执行这些产品的买卖指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