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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条款

协联证券有限公司

客户个人资料政策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经已实施,个人资料的收集丶使用丶保留丶保密及其他相关事宜,皆受该条例所监管。木公司谨此向贵户说明我们对保障个人资料的政策及实务:

(一)客户於木公司开设及运用户口进行证券交易,需不时向我们提供其个人资料,若没有足够的个人资料,我们可能没法为客户开设或延续户口。

(二)我们须要的个人资料的种类,包括:

(i)能与客户联络的资料,如电话号码丶地址;

(ii)能确定客户身份的资料,如姓名丶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副木;

(iii)关於客户背景的一般资料,如婚姻状况丶职业;

(iv)与我们提供的服务有直接关系的资料,如来往银行户口号码丶签名式样;及 (v)其他我们认为日常运作所须的资料。

(三)我们可能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於以下用途:

(i)执行客户的指示,提供日常服务及其他相关的正常运作;

(ii)作信用检查;

(iii)若客户拖欠木公司款项,其资料可用於向客户(及为客户提供担保的人士)追收欠款;

(iv)须为遵守法例而向任何监管机构(香港或海外)披露资料(包括向相关税务机构披露客户的个人资料及户口的交易资料);及

(v)其他与上述(i)至(iv)有关的用途。

(四)木公司会采取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客户的个人资料保密,惟我们於执行上述第(三)段所列的运作时,可能需要将资料提供予下列机构或人士:

(i)任何代理人,承包商丶或向木公司提供服务(如行政丶法律丶资讯丶电脑丶付款丶款项追讨丶证券结算丶核数及其他与木公司日常运作方面有关的服务)的服务供应商,而我们会确保该等服务供应商有责任将资料妥为保障;

(ii)有关政府部门及监管机构;及

(iii)任何对木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或机构(包括木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五)该条例订明,任何人士(或其代表):

(i)可要求木公司告知他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并可要求索取该等资料的复木,而木公司有权徵收合理的费用;

(ii)如客户根据(五)(i)查阅资料後,认为所记录的资料不准确,可要求木公司作出改正。

(六)客户如欲查阅或改正其个人资料,可联络本公司的资料保护主任(电话:28320181)或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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