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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交易及結算行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

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以下簡稱”ETF”)是獲證監會認可而又在香港交易所買賣的基金,主要設計為模擬某些指數或資產組別(如股票、債券或商品)的表現為主要投資目標。ETF可以使用不同模擬策略達至目標,但其表現可能與相關指數不一致,故此可能會出現模擬誤差,投資者亦應留意ETF運作所需的支出及其他可能會影響其相對於相關指數的表現的因素(如相關資產的企業活動,包括供股,派發紅股等),因為它們可令ETF的表現落後或優於相關指數。此外,投資者亦要承受相關指數∕資產因經濟、政治、貨幣、法律及其他風險因素而引致的損失。
由於ETF的價格由市場供求而定,其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如ETF所追蹤的參考指數或市場限制投資者參與,則可能無法自由及有效地增設或贖回基金單位。此供求失衡情況可導致買賣這類ETF時的溢價或折讓較沒有此等限制的ETF為高。投資者若以溢價買入ETF,可能會損失部份甚至全部溢價。
若ETF的相關資產以外幣為單位,投資者需承受匯率波動而引起的風險。
由於合成ETF以衍生工具跟蹤市場的表現,所以要承受衍生工具發行商而引起的交易對手風險。投資者會因發行商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可能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此外,由於這些衍生工具的發行商絕大多數是大型國際金融機構,ETF或須承擔所涉及發行商的集中風險及連鎖風險。部份合成ETF可能會投資於多家衍生工具發行商的產品以分散交易對手的風險,但交易對手愈多,出現交易對手風險的機會率亦會愈高。假設一間主要衍生工具發行商或交易對手倒閉,即可能會對ETF 的其他交易對手造成連鎖效應。ETF最終要承擔的虧損,或會遠高於預期中一家交易對手違責時要承擔的虧損。
某些合成ETF只會向一家或少數交易對手買入衍生工具並要求對方提供抵押品,以減低所承擔的風險。即使在這情況下,投資者仍要承擔ETF 所買入的衍生工具中,沒有抵押品擔保的部分的交易對手風險。此外,抵押品的市值亦會受市場因素影響而波動,若ETF行使對抵押品的權利時其市值下跌並低於原先提供的擔保價值,ETF 便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
即使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但這並不保證ETF必有流通市場。如ETF持有結構性票據及其他衍生工具,而這些工具的二手市場並不活躍,價格的透明度較現貨證券低,則流通風險會更高而導致較大的買賣差價。而且衍生工具的價格也較容易波動,波幅也較高,要提早解除這些工具的合約就比較困難,成本也較高。

衍生產品

非抵押衍生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若發行商破產,投資者可能會損失部份甚至所有投資,投資者須詳閱銷售文件以確定是否非抵押產品。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甚至可能會跌至零。
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設有到期日,並通常於到期日前數天停止買賣,所以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及最後交易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投資策略。
衍生產品的價格由市場供求而定,故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於理論價格。若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以外幣為單位,投資者需承受匯率變化而引起的價格波動。
香港交易所規定所有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所發行的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價以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違責或停止履行職責而該產品的流通量不足,投資者可能不能買入∕賣出該產品,直至發行商委任新的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衍生權證的時間值會因到期日漸近而遞減至最後跌至零,投資者要考慮其是否適宜作為長線投資工具。衍生權證的價格亦會受其相關資產價格變化的影響而升降。
若投資者買賣牛熊證,須留意其可以即日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觸及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投資者只能收回發行商根據上市文件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而剩餘價值可能是零,投資者要留意此點。若牛熊證已被回收,即使相關資產的價格其後回升,投資者亦不能從中得益。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因到期日漸近而逐漸消耗。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於到期日前被強制收回,投資者即損失由回收日至到期日這段時間尚未消耗的融資成本。
衍生產品附有期權,風險較高,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投資者買賣衍生產品前,應對期權市場有所認識或有相關工作或投資經驗。投資者亦應考慮衍生產品是否適合其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一般風險披露

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或未能履行任何其應負的責任,投資者作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所持的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投資者應留意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狀況。
衍生產品的市價同樣會受股票市場的投資風險因素影響,例如本地及國際市場的波動、當時及預期的經濟環境、投資者情緒、利率、匯率的變動及其他因素。
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並未能盡列所有投資於衍生工具的風險,投資者亦明白買賣該等投資產品之前須自行搜集資料及研究買賣這些產品的風險及衡量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
投資者若對本風險披露聲明書的任何方面或對買賣衍生產品的性質及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根據證監會的規定,若本行未能確定客戶已明白衍生投資產品的性質及風險,或對該等產品有所認識,本行不可以為客戶執行這些產品的買賣指令。